AED專欄

法規上有哪些場所必須要裝設AED呢?

2023-10-19 20:15:20

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「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」,應設置 AED 的公共場所包括:


(一) 交通要衝:機場、高鐵站、三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、捷運站、轉運站、高速公路服務區、港區旅客服務區。

(二) 長距離交通工具:高鐵、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、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。

(三) 觀光旅遊地區: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主管之風景區、國家公園、森林遊樂區、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、觀光遊樂業、文化園區、農場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。

(四) 學校、大型集會場所: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、法院、立法院、議會、健身或運動中心、殯儀館、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。

(五) 大型休閒場所: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、視聽歌唱場所、演藝廳、運動場館(如小巨蛋)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。

(六) 大型購物場所: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(包括地下街)、賣場、超級市場、福利站及百貨業。

(七) 旅宿場所:客房房間超過一百間之旅館、飯店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

(八) 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: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、溫泉區。

(九) 公眾服務單位設施:警察分局、派出所、分駐所。

(十) 特殊機構:一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