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來到桃園八德區茄苳里-開辦 CPR+AED 課程圓滿完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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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第2項,
救護人員以外之人,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,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,
適用民法、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。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,
前項規定亦適用之。因此已經修法除罪,可放心的救人,不用擔心被告而不施行急救


根據統計,猝死發生最多的地方是
家裡
也就是說我們學過CPR的人,最容易用到的地方就是救
家裡的親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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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8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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